2025年河南物流职业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一、2025年河南物流职业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APP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APP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一、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hnwlxy.edu.cn/
二、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奖学金设置
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 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 条件:
(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 前 10%(含 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 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 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 奖学金名额,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 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分配国家奖 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 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 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 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 名单实施逐级公示制度,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
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 11 月 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 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 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困难生资助办法
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 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 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 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 条件:
(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
前 25%(含 25%) 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 励志奖学金名额,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额。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 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 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 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实施逐级评审、公示制度,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 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高校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 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 11 月 30 日前批复。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 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 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 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河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 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 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 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 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
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 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 以 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 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 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 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足额按月将国家 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实施逐级 评审、公示制度,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 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高校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 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 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 ,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
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 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 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习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 完成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河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 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 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 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 高校全 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 、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 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 专科(含高职) 、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 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 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 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 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 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 学费减免;对退役后, 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 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 、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
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 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 日制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 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 (含高职) 、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学制期限据实 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 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 规定的学制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 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 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 伍资助。 中职高职连读学制学生, 以高职阶段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 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 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 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附 7-1, 以下简称《申请表I》 ,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 助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 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 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学生被批准入伍 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 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 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 ,并 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
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 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学生, 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 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笫九条 退役后 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 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 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 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 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 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 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 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 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 退兵的学生, 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 受助资格。各市(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
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 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 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 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 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五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 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 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 发放《入伍通知书》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