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一、2025年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官网查询
登录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APP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APP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一、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址:https://lzzs.sitsh.edu.cn
二、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奖学金设置
我校设有综合奖学金、锦江奖学金等,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及我校各学院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每年 9 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才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汇总,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 年9 月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及我校各学院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每年 9 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
提出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 年9月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本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上学年所有课程初次考试不能有不及格现象;
(五)上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上学年在校困难学生人数占全校上学年在校困难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每年9月,上海市教委下达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在限额内根据上学年智育成绩平均分进行择优评选。若学院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放弃的名额,则由学校统筹后重新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发布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负责开展院级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月
困难生资助办法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本校学生中部分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的观念和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本校全日制学历在读的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四条 本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机构为学生处,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集中向贷款人推荐经审定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为借款申请人;与银行合作,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贷款申请手续和还款确认手续;参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本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通过学校当前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未申请当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学校和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本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
(四)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五)通过学校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六)经办银行借记卡(用于毕业后还款);
(七)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校学生处在审查该生的有关材料和档案后,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统一向银行推荐及见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将上述资料送至有关受理银行审核。
第五章 贷款申请初审
第十六条 学校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对申请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贷款申请的审批
第十八条 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银行在规定的总贷款额度内满足在我校就读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的贷款需求。
第二十条 银行在审查结束后,对审查合格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递交我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号。
第二十二条 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恢复贴息。
第二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应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仍由学校按在校生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没有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将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并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将毕业后的去向告知银行,做好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必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5年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四条 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一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三十五条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贷款进入还款期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及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对违约学生银行可在违约情况发生后,将违约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授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20年8月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管理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
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我校学生处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职能部门、学院)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岗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初排摸、统计和申报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请表》,具体说明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经学生处审核后,列入勤工助学学期帮困计划。学生处通过统一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勤工助学的学生录用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15元/小时。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薪资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或部门统一填写《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汇总表》,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负责整理汇总交财务处,财务处按月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与指导;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或部门在聘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随时可以通过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后不改的学生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中心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其它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社会实践及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学生评价或考核体系应适当参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与指导,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