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一、2025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APP查询:下载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APP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一、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www.whmzxy.edu.cn/zsw/
二、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下载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奖学金设置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1)。
第五条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困难生资助办法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财政[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助学金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分档及认定工作由各系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上报,学工处审批。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学习不求上进,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4. 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者;
5. 申请证明材料不全者;
6. 使用手机、电脑、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者;
7. 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8. 经常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者;
9. 拒不参加公益劳动者;
10. 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贫困生登记表》和《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经辅导员初审后,连同有关材料交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复核。各系将复核后的学生名单、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在每年9月30日前报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对递交上报的资助学生进行评审,按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资助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院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全额追回所资助的资金,取消该生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系 班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详细住址
邮政编码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系初审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民政励志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湖北省内经济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能上学,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湖北省民政厅在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设立“民政励志助学金”,以帮助湖北省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感恩社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条件
1、被我院正式录取,户籍为湖北省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提供相关的贫困证明、特困证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3)、孤、残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4)、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7)、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资助标准和名额
“民政励志助学金”分为四等,一等,资助标准为7000元/年,二等,资助标准为5000元/年,三等,资助标准为3000元/年。四等,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
三、评审和发放
“民政励志助学金”在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新生在每年9月份新生报到时填写《民政励志助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二周内提出申请。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10月15日前,由学生工作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上报学院党委审定批准,并将正式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3、“民政励志助学金”由学院为资助对象转入汉口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四、附则
2、本办法自2009年9月试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助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助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困资金来源
(一)学院每年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款作为助困基金;
(二)社会资助及学校"助困基金"增值;
(三)其他渠道。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王卫民、院长李光华任主任,分管领导胡建刚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党委办公室、各系负责人以及捐资人组成的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工作;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基金用途
主要用于全日制在籍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以及校内勤工助学酬劳的支出。
第二章 贫困生补助
第五条 我院贫困生补助分为特困生补助和临时困难生补助两种类型。
第六条 特困生补助
一、特困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院申请特困生活补助
(一)学习刻苦、遵纪守法、非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活俭朴的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无经济来源者;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特困生补助方法:
(一)补助方式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对申请特困生活补助的学生,平时在不影响正常的学习情况下,采取校内勤工助学的方式进行并按条款(二)给付报酬。
(二)补助标准
1、固定岗位:每月200-300元。
2、零星用工:按工作性质4-6元/小时。
3、寒暑假由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学院加班的有关规定计算发放,其它事项参照《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助发放程序
学生个人申请并填写贫困生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勤工助学申请表,系审核,学工处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填写鉴定表,学工处组织学生填写领款表,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发放酬金。
第七条 临时困难学生补助
一、临时困难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突发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得不到保证;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无力负担的;
(三)确因家庭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越冬用品的。
二、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月50-1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临时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委会审核、辅导员签字、各系核实并提出补助意见;
(三)学工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四)学工处组织学生填写领款或领物表;
(五)财务处发放。
第三章 减免学费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实无力缴纳或缴清全部学费而又非个人因素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予以适当减收和免收学费(其他属学院招生政策规定的减免不在此列)。
第九条 减免工作一般每学年十月份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具乡(街道)以上政府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签署班级意见;
(二)院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提出建议减免额度,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三)学生工作部将拟减免学生基本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期满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获准减免的学生,持学生工作部出具的《学费减免通知书》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10%左右,减免的总数额不超过学年度学费总数的1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的全日制高职、中专学生,继续教育系列学生、跟读学生不在此列,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
(一)有抽烟、酗酒行为和生活铺张浪费者;
(二)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者;
(三)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四)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五)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六)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置记录者。
第十三条 学院对受资助学生实施跟踪管理。
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或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院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另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本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不端正、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岗位与申请
第六条 学生处每学期初在全院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工作,拟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系、处室需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学生处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应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同意后方可招聘,招聘后亦需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除特殊岗位外,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优先。
2.申请学生需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3.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勤工助学***,并根据供需情况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等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各系也要对本系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管理和引导。
第十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生处批准及用工单位(部门)考核、录用后,与用工单位(部门)签订用工协议。
第十一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每学期末或工作结束后,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学生的工作成绩、劳动表现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各誉;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系,并在聘用期满后,对该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部门)之间签订的用工协议的执行情况,由学生处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和“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法乱纪以及违反本管理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四章 工时与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利用假期与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放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七条 院内勤工助学由学生处每月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报表,结合用工单位反馈情况,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付酬。院内勤工助学报酬由计财处统一发放,直接打入学生饭卡中。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一般为每小时3-5元。
第十九条 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姓 名
系别及班级
宿舍号及电话
个
人
申
请
签名:
日
常
表
现
辅导员:
所在系
意 见
负责人: 盖 章:
学工处
意 见
负责人: 盖 章:
备 注
编号: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
单 位
(处 室)
工作岗位
及 职 数
基 本
工 作
要 求
工作时间
及
基本报酬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备 注
编号: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记载表
姓 名
系 别
专业及班级:
工作单位
(处 室)
工
作
情
况
记
载
(处 室)负责人: 盖 章:
学工处
意 见
负责人: 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