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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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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学院投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八条 每一轮次投档我院的非美术类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按该省规定的科目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对单科成绩逐一排序确定录取顺序。面向上海市的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按照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和有关文件执行。其他情况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福建省美术类考生录取时,对于投档我院符合录取条件的合格考生,分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R*60%+考生文考总分*40%,R(系数)=高考文化满分值/省级专业统考满分值;若有享受福建省加分政策照顾的考生,文考总分取加分后的文考总分)。若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十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

  第十一条 录取到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