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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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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教委
专科(高职)财经类民办

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上海平行志愿按规定比例调档;其余省市平行志愿按各省市规定调档;不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按各省市规定调档。

  2. 无专业级分数级差要求,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3. 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对艺术类考生,在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资格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6.同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二、在非平行志愿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5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