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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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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收专业有学前教育、英语教育、语文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小学教育、体育教育、舞蹈教育、数学教育、艺术设计、老年服务与管理、钢琴调律、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美术、社区管理与服务、舞蹈表演等。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由院校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二十条 艺体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设计、钢琴调律、美术、舞蹈表演、体育教育录取规则为:参加艺体类省统考专业成绩合格,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