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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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退学学费退还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退学学费退还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