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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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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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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进行顺序录取。对于不提供投档位次的省市,文史类考生语文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数学分数高者优先。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我校投放生源计划的省(区、市)。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物理或历史(理科考生选测物理,文科考生选测历史)科目的等级必须达A级或以上等级,另一门选测科目的等级必须达B级或以上等级;报考医学类专业(生物工程专业除外)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2B级或以上等级。同等情况下,学业水平测试4门必测科目级别为全A的考生优先。

  第十六条 对于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学校根据考生选测科目的测试等级实行加分进行专业投档的录取政策。若物理科目测试的级别为A+,则在考生投档分上加2分进行专业投档;若选测科目中非物理课程测试的级别为A+,在考生投档分上加1分进行专业投档,两项可以兼得。

  第十七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和上海市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和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