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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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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科医药类公办

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