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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如以上录取原则、办法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原则、录取方法存在不一致时,则以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原则和办法为准。

  第十条我校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