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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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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学校的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我校彝加彝单类专业,限招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彝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限招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2017年在四川省招收免费师范生,招生范围、专业等事宜,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川教[2013]44号文件规定,新生入学后须组织师范面试,面试不合格者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安排当年的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为考生所在省的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学校不组织单独考试)和文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控制线的基础上,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预留计划规定,用于解决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