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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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档)国家级示范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