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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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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本科艺术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严格按照生源所在地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 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 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3.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四川省、山东省、安徽省考生:取得我院举行的空乘面试合格资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河南省、重庆市、甘肃省、贵州省考生:取得当地省考试院组织的空乘专业“联合招生考试”合格证的前提下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ƒ山西省考生:取得山西师范大学空乘面试合格资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以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我院在四川省内招收的艺术类专业成绩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为准,其中数字媒体艺术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两个专业以四川省美术 类联考成绩为准;在四川省外招收的所有艺术类本科专业均以我院在该省单独举行的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为准;未举行校考的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以 该省组织的 “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3.录取原则和综合成绩的换算方式:

  (1)四川省内:

  ①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主持与播音、舞蹈表演(本科)、舞蹈表演(专科)和表演艺术等专业: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②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编导和电视节目制作等专业: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③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人物形象设计、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摄影摄像技术等专业: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的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2)进行了艺术类校考省份的成绩换算方式(本科):

  ①表演、舞蹈表演(本科)等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90%+文化折算成绩×10%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80%+文化折算成绩×20%

  ③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等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

  注:①专业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100

  ②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分×100

  (3)未进行艺术类校考,且有艺术类专业联考的招生计划投放省份的所有本科、专科专业录取原则按四川省内的录取原则执行。

  (4)在没有艺术类专业联考的专科计划投放省份,相关艺术类专科层次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可方式以生源地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