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章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
第二十条 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填写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将调配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或未填写同意调配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只提供英语教学,男女不限。
第二十五条 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六章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同意省教育行政机构或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对口升学录取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本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第七章 三二转段招生录取
第三十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五年制职业教育‘三二分段’学生转段升学考核原则及培养方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专业根据协作学校三二转段协议专业进行录取。
第三十二条 录取名单确定:学校把拟录取名单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录取后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