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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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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职高对口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类各招生专业成绩认可各省专业联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湖南省及相关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各相关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各相关省(区、市)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各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联考专业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或通知学生本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