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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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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线;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对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的分数无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专业顺序由先至后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考生志愿,其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旅游管理专业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班录取原则:录取安排在普通文理科类第二批本科之前进行,文化成绩须达到普通文理科第二批次最低控制线。经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投档,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情况,按照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贵州省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学生成绩和志愿,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及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