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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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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本科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本科第二批(非公安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提前批公安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要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