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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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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4、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三方面,择优录取。

  2、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3、录取细则:

  (1)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所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均按第一志愿对待。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除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外,均以考试成绩优先为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进行专业录取。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对江苏省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C,必测科目等级为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浙江省按新标准执行。

  (3)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录取。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时,依次按照政策加分、外语、理科综合、数学、语文逐项比较进行录取。例如:高考分数和加分条件均相同时,以外语分数由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若外语分数也相同,按理科综合分数排序录取,以此类推。

  (4)其它说明: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按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

  4、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不能报考我校医学类相关各专业。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