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专业志愿及考生分数择优录取。已投档至学校的文科类、理科类和艺术类(美术类)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考生的专业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总分相同,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加上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按四舍五入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时,省联考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如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还有剩余计划,第二次投档时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综合分的计算方式和同分的处理方式与第一次投档录取时一致。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报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至少须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3+1"中英学分互认项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除日语和西班牙语专业外的其它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在一市一省的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