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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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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实施“阳光高考”招生,录取过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和录取。

  2.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领导小组,参与招生全过程,确保严格按教育部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3.按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如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由我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各省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降分录取。

  4.文史类、理工类、艺术文史类、艺术理工类、艺术类根据各个省份高招办的投档模式,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

  5.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