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一律为英语。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类(含四川省少数民族预科、彝文一类模式)专业录取规则: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参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依次参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⑴美术类、体育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对于四川省内考生,要求专业、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在进档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参照对应科类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上述专业对于四川省以外的考生,要求专业、文化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⑵音乐类、舞蹈类等专业要求专业、文化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在进档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参照对应科类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⑶对于投放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全部承认该省份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针对未单设艺术文、艺术理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执行我校相对应专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职教师资(对口高职)类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参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普通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美术学、体育教育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免费师范生招生政策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填报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填报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填报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发音器官无疾病,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其它类专业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凭《准考证》、《入学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其中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在阿坝师范学院就读,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在西昌学院就读,预科一年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我校本部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与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后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