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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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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医药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六条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条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根据招生计划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为120%(含120%)。

  第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第九条 同分情况下,理科比较数学成绩,文科比较语文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按第一志愿录取。

  第十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对符合省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可改学英语。

  第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