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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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本科农林类公办

录取规则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湖南省不超过102%,其他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但不超过105%。

  第十五条 学校志愿确定原则

  按照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及征集志愿的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确定原则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分数级差确定(生源省有特殊要求的按该省规定),专业间级差不超过2分。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中共党员、三好学生及英语成绩高者;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学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美术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美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凡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体育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体育类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

  凡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条件,经过学校项目水平测试认定合格,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