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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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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

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本科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科护理、助产专业要求无肢体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