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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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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