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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本科财经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调档比例:各省(市、自治区)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调档比例为1:1 。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都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在内蒙古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其院校排名在招生计划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

  (1)考生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省美术专业类统考成绩均达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根据“一档多投”的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高低进行排序预录取。

  (2)综合分的计算办法如下: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5%。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考成绩(总分加固定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序;如文考成绩相同情况下,按文考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理科艺术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顺序排序。

  2.其他省份

  (1)艺术分数采用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并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个别省份对艺术类投档分未作规定的,学校将按照福建省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排序录取。

  (3)艺术类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各专业,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