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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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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实行:

  1.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按平行志愿投档,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按梯度志愿投档,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普通文、理生若文化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类专业录取,必须经外语口试统考成绩合格(含合格以上),或符合生源省招生部门政策规定。文、理生若文化相同的情况下按外语、语文、数学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教育(音乐方向)专业,列入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不要求考生取得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至完成当年计划,若在政策范围内无生源,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八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