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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本科体育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闻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康复专业:

  考生不需参加体育考试。文化成绩需达到本省(区、市)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能完成录取计划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投档分数择优录取,直至完成录取计划。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分数高的考生。

  (三)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

  考生需参加体育考试。在各省(区、市)投档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上录取体育成绩80分(百分制)以上的考生。对北京考生按照体育成绩、文化成绩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四)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考生须符合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考生需参加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的文化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体育考试。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首都体育学院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五)舞蹈表演专业:

  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合格标准,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经徳、智、体全面考核,按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六)报考学校“双培计划”的考生,须做为一个专业志愿填报,并需符合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学校仅录取填报“双培计划”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