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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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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身体要求: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除护理学、护理、助产专业原则上限招女生外,其余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