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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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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委
专科(高职)理工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在六省(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省(市)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联考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