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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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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考生录取第11条 报考我院的高中毕业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毕业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外语语种不限。第12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第13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不加试。第14条 按投档规则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遵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第15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第16条 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顺位)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