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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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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专科(高职)农林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专科院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以英语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排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我院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