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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普通文理类录取: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我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同分进档考生文科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40%+文化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定向录取:面向江西省考生录取的定向单位为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录取后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企业承担培养费用,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至少需为企业服务8年。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录取:国家专项面向江西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定向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地方专项面向江西省农村定向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苏区专项面向江西省54个原中央苏区县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第二学期时,根据学校文件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只按考生志愿录取,不列入专业调剂范围。中外合作办学、企业定向、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和软件工程等专业只在本类别专业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和生物工程6个专业按照专业名称录取后,统一分班至“资源与环境类”进行大类培养。

  第二十四条 冶金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金属材料工程、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和新能源科学与工程9个专业按照专业名称录取后,统一分班至“冶金材料与化工类”进行大类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电子商务、工程造价、国际经济与贸易6个专业按照专业名称录取后,统一分班至“经济与管理类”进行大类培养。

  第二十六条 英语、日语和汉语国际教育3个专业按照专业名称录取后,统一分班至“外语类”进行大类培养。

  第二十七条 “资源与环境类”“冶金材料与化工类”“经济与管理类”和“外语类”在前三个学期学习课程按大类培养,从第四个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前,各专业按照招生实际数量,制定出每年可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和转出学生的比例,一般均不超过专业招生总数的30%。专业分流时,学生可以选择原高考录取专业,也可以在大类培养中重新选择专业。重新选择专业时,由学生自主填报志愿,学生根据前三个学期的综合成绩和入学以来的综合表现,从高到低排序获取专业转出资格,参加转入专业排序择优录取。专业分流结束后,按照所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只接收理科生源分流,对已经进行了高考改革的省区市的考生,必须有物理科目的高考成绩。

  第二十九条 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4个专业按照设计学类录取后,统一分班至“设计学类”进行大类培养。前两个学期学习课程全部一致,从第三个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选择专业时,由学生自主填报志愿,学生根据前一学期的综合成绩和入学以来的综合表现,从高到低排序获取专业转出资格,参加转入专业排序择优录取。专业分流结束后,按照所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