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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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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或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均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