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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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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3、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