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九条 长治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我校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
(1)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分数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2)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安排。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3)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体育类专业录取:
(1)文化课执行各生源省份体育类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参考文化课成绩。
(2)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专业,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录取排序成绩,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录取:
(1)本省考生,在文化课总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同批次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参考文化课成绩。
(2)外省考生,凡参加了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测试并取得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文化课总分达到生源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不分文理,按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时,参考文化课成绩。
4.专升本、对口升学考生的录取:
按山西省考试中心制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由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志愿、考生成绩进行投档,学校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