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100%的投档比例查阅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在录取过程中如遇投档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文史类以语、英、文综等单科小分成绩高低依次录取;理工类以数、英、理综等单科小分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安排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高分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进行安排,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的再依次安排第二、第三、第四专业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在安排专业的过程中,学校会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参考考生相关考试科目成绩。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生根据教育部官网公布的我校各专业招生选考科目要求填报志愿和专业。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文理类: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依次录取,专业与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体育类:认可各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
绩上线后,根据各省(区、市)的体育类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兼收)。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按各省艺术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兼收)。
福建省、湖南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
考试的文考成绩和艺术专业的省级统考成绩为依据,考生分别达到
各省规定的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和本科专业统考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名次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使用福建、湖南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该省该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综合成绩同分时,按文化考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即文科艺术类按语、文综、数、外;理科艺术类按数、理综、语、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资格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内将书面申请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生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