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学校将遴选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实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招生工作中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七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第十八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广大考生注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如下内容: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㈠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㈡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㈢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㈣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㈤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㈥ 除⒈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⒉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⒊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外的结核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以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医学类、药学类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医学类、药学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不予录取。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相关规定,请相关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㈠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予录取医学类各专业。
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予录取医学类各专业。
㈢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予录取医学类各专业。第十九条 对于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建议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所有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一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独立学院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在当地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亦相同,则根据理工类考生的外语、数学成绩之和,文史类考生的外语、语文成绩之和(新疆民语言理工类考生的汉语、数学成绩之和;文史类考生的汉语、语文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以上条件均相同,则按照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对考生的位次前后进行取舍。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我院在浙江省投放专业的选考科目为化学。
第二十五条 已投档的考生所填报志愿的专业计划数已满时,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特殊备注专业除外);不同意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鉴于护理学专业的特殊性,男生除非明确填报该专业,否则,即便男生填报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予录取护理学专业。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2个非医学类专业,除非考生明确填报专业志愿,否则,即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也将不予录取以上2个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