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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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