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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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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不超过105%);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则从高分到低分调阅第二志愿的考生档案。艺术类调档比例执行各省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安排:

  1、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

  3、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录取办法录取;

  4、其他省份:(1)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2)对实行非平行志愿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在其它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校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本科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及格以上。

  第十六条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我校美术学、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体育类的湖北考生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我校面向湖北招收的1、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本科;2、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本科;3、学前教育专业(本科);上述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专业若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考虑所占性别比例小的考生。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凡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