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师范生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后,由定向就业县级教育部门安排至当地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满6年的,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流动。
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学前教育、小学全科和初中一专多能乡村教师。
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年(按照6人间计),生活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每月400元,按10个月计发)。上述三部分经费,构成公费师范生培养经费,每生每年合计9800元。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已录取的公费师范生报到入学前,应当与生源所在地或定向就业岗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招生高校共同签订《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入学前,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应当按规定退还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公费师范生服务期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培养经费并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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