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0月31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诚信考试,不得有瞒报、谎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佩戴口罩(自备),在考场内严禁擅自摘除口罩(身份核验时需摘下口罩),在考试过程中身体如有不适举手报告监考员。
3.考生进入考点须首先扫描海南省健康一码通二维码(考点张贴)打开个人健康码供考点工作人员核验。
4.考生必须经过测温方可进入考点警戒线内,严禁不经过测温擅自跨越警戒线,一旦违反将按违纪处理。
5.考生接受体温测量、身份核验时须排队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间隔不小于1米)。
6.测温后领取手机专用信封,在进入考场前将本人所携带的手机关闭装入手机专用信封并写上本人姓名和座位号,安检进入考场时将信封袋交给监考员,考试结束后待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发回考生本人。
7.考生参加考试须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监测要求:
(1)自10月24日(考前7天)开始,考生可通过扫描海南省健康一码通二维码、海南政务大数据公众号、码上办事APP、支付宝、椰城市民云等方式登录海南省健康一码通系统进行每日健康打卡。没有本人健康码或不进行健康打卡的,将影响本人参加考试。
(2)入场进行体温测量时或考试期间发热(体温超过37.3℃)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中止考试或不得在普通考场考试。
(3)考前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4)健康码不为绿色的考生,将按照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①考前14天内有过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气促等症状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证明。
②考试14天前曾密切接触过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须提供隔离期满14天及隔离期间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证明。
③考前1个月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隔离期满14天及隔离期间2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三、考点设置与地址
四、准考证打印
10月26日开放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ntce.neea.edu.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的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为准。
五、笔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开考前30分钟,经“安检”后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处,接受监考员核对。
(四)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六)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七)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员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应。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九)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
(十)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员示意,待监考员收卷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法违纪处理
考生务必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笔试考生须知》,掌握相关内容,遵守考试纪律。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者,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出现“组织”、“为他人提供考试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触犯法律者,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