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生,又称为军校学员。不论是在解放军军事学校还是武警军事院校中学习的成员,只要是在部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都被成为军校生。
军校生在毕业后会按照就高原则,拥有高低不同的军衔。比如说学士学位,授予的就是中尉军衔,如果是硕士相对应的就是上尉军衔,博士学位相对应的就是少校军衔。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说明,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可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学员到部队后一般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分配到基层部队的被任命为现役军官;分配到院校、科研等单位并从事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的,大部分被任命为文职干部。
军校毕业的学员,经培养院校批准,每年都可有少量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军校以及军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一经录取,在就读研究生期间,即享受干部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