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应诚信应考,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
1.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2.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因答题卡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并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4.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或传出考场。
为保证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保证高考顺利进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指出:考试时,考生如在考场内吸烟、交谈、喧哗或影响考场秩序,或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故意作标记以及在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就要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60%。其他还有对考生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拟订的《考场规则》对考生在考试时应遵守的考场纪律作了如下规定:
(1)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如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直尺、量角器、橡皮和规定型号的计算器等,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纸、草稿纸、修正液、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
(2)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外语学科须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3)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6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4)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不能要求监考老师解释题意),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5)考生答题时一律不准用铅笔(除作图和涂点可用铅笔外)或红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并要书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
(6)考生除在试卷规定处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和校验码外,不准作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试场。待监考老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才可离场。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冒名顶替,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违者以考试舞弊论处,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高考。对扰乱考场情节严重者,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3年内不准报考。
(10)网上阅卷学科,除遵守以上规则外,还必须遵循网上阅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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