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考改革方案已经公布,北京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下面是《北京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官方文件,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推荐阅读: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加大市级优质教育资源统筹力度,坚持和完善优质高中校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制度,2016年达到不低于招生计划50%的目标。招生政策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和一般初中学校倾斜,引导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科目设置。自2017年秋季起,从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开始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引导考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
2.实行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学习要求为依据,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和选修Ⅰ学习要求为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设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高中学生在完成必修学习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其中3门科目参加相应的等级性考试。上述6门科目的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仅设合格性考试,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科目考试成绩作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认定的依据。
体育与健康、艺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4门科目仅设合格性考试,各区根据课程标准、教学要求和学生平时表现,综合测评并确定其合格性成绩。市教委通过专项督导和社会监督,依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动态监控教学过程和结果。
3.考试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历资格认定。
4.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合格性考试科目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等级性考试科目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
(四)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科学确定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品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综合素质评价要记录学生各方面发展状况,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业成就、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个性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客观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2.完善评价手段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以电子平台为载体的学生综合素质电子档案,在学生成长过程中,观察、收集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主要表现的相关事实材料,注重学生志愿服务的记录,高级中等学校以描述性语言方式对学生的突出表现进行评价,注重写实性,以电子平台为载体及时记录和储存评价信息,每学期结束时及时做好材料的遴选、公示、审核、监督。学生毕业时,提取经过审核、公示的相关资料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为高等学校选拔学生提供参考。
3.科学合理使用评价信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家长有针对性地引导帮助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提供参考信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适宜于学生发展的学校以及在高一级学校更好地学习提供参考,同时也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及新生入学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提供参考。从2020年起,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参考,在使用过程中,坚持“谁用谁评”的原则,招生学校应提前公布具体使用办法,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
(五)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
1.推进考试内容与形式改革。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加强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引领。科学设计试卷结构和命题内容,贴近社会实际,贴近课程教学改革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突出考试的能力导向。继续保持和增强北京试卷注重基础、综合、灵活的特色,增强试题的选择性和开放性,给学生创设更大的思考空间和展示个性才华的平台,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教学摒弃“死记硬背”“题海战术”,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2.改革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和投档方式。继续推行高考本科志愿和单考单招志愿填报时间从考前填报调整为考后知分填报,并将本科一、二、三批次志愿设置从平行志愿组方式调整为大平行方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从2017年起,将本科二批与本科三批合并为本科二批。待条件成熟,将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合并为本科普通批。
3.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继续推行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将单独设置志愿,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一批录取开始前进行。相关高校要公开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从2020年起,在市属高校探索开展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在市属高校中设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统一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多维度综合评价招生方式。
4.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5.改进本科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在市属本科一批院校设立农村专项招生计划,面向在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就读的农村户口考生招生。在北京高校开展“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市属高校与在京中央高校、海外境外知名高校联合培养学生,招生计划向远郊区倾斜。
(六)开展高考综合改革
1.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改革。从2020年起,北京市统一高考科目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每门科目满分150分,总分450分。
2.从2017年起,英语听力分值30分,采用计算机化考试,与统考笔试分离,一年两次考试,取听力最高成绩与笔试成绩一同组成英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从2021年起,英语增加口语考试,口语加听力考试共计50分,英语科目总分值不变。
3.改革普通本科院校招生录取模式。探索普通高等院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从2020年起,参加本科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选考每门科目满分100分,总分满分值为750分,作为高等院校录取的基本依据。
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满足选考科目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院校,考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七)减少和规范考试招生加分项目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从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加分项目。2016年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投档,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招生录取。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招生录取。高级中等学校考试加分项目和分值,参照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原则进行规范和调整。
(八)深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考试招生改革
1.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方式,推进单独招生、高职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方式改革。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考查,将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大赛成绩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逐步提高通过分类考试录取考生占高职院校招生的比例,2017年分类考试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达到70%以上。
2.探索职业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改革实验。按照教育部要求,完善五年制高职招生、“3+2”中高职衔接招生试点。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实验,继续支持部分示范职业院校与示范高中、本科院校、国内外大企业合作,选择对接产业发展、适合贯通培养的优势专业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完成高中阶段基础文化课学习和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后,通过专升本考试(测试)进入本科高校学习。
3.推进成人高考改革试点。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继续扩大我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英语专业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替代英语科目考试、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实行统考与职业技能测试相结合入学方式的改革试点方案。
4.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加快发展继续教育,为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高质量教育提供更多机会,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高水平服务。探索学历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教育学历学位证书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各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衔接的机制。推进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和社会考试“三考联动”,建立终身学习成果认证中心,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转换制度,逐步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
(九)强化监督管理
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实施过程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考试招生管理,构建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加强考试招生安全管理,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招生安全体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考试招生全程进行监督,确保规范操作和廉洁运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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