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原则。
1.历史依据: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具有各民族集中在一个国家内共同生活的历史传统。
2.人口分布依据: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具有政治和社会基础: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4.现实发展依据:中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国家繁荣、昌盛。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化的的权利和自由。
5.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民族问题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的体现,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