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的级别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健将和国际健将。游泳可以分为两类:实用游泳和竞技游泳。实用游泳分为侧泳、潜泳、反蛙泳、踩水、救护等;竞技游泳分为蛙泳、爬泳、仰泳、蝶泳和自由泳。
国际体育健将必须是在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含短训班)正式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及以上者;
运动健将:除以上比赛外,还包括在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者;
一级运动员:达到省、市级以上正式比赛成绩标准者;
二级、三级运动员:达到地级及以上正式比赛成绩标准者。
随着游泳的发展,游泳可以分为两类:实用游泳和竞技游泳。实用游泳分为侧泳、潜泳、反蛙泳、踩水、救护等;竞技游泳分为蛙泳、爬泳、仰泳、蝶泳和自由泳。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泛太平洋赛、环地中海赛、中澳对抗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总决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注:1.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2.以参加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获得的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必须为中国游泳协会注册运动员。相关证明由中国游泳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