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经济实体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原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的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企业。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体经济是用于描述物质生产、销售以及直接为此提供劳务所形成的经济活动的概念。它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邮电业等产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