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是近代西方国家立法的蓝本,很多法律制度和原则都来源于罗马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债务和继承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1)罗马私法体系.法国1804年民法典,德国1900年民法典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体系;
(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
1.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