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心理委员属班委会重要成员之一,同时受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在本班级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2、协助学校开展各种活动,并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讲座及活动中起骨干作用,带动其他学生积极参与。
3、注意发现学生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异常现象,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及时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反映,使其得到尽快解决。
4、帮助有心理困难的同学及时前往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辅导,负责向心理辅导教师提供同学的表现,以便加强对接受咨询的学生跟踪及反馈。
5、协助学校开展心理普查和问卷调查。
6、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担任学生助理,为老师、同学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7、心理委员在本系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开展全班性的其他相关心理活动。
8、心理委员在对本班同学进行心理援助时,若超出了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应及时将有关同学转介到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来,不得延误。
9、保密原则。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自己所接触的同学隐私不得向亲戚、同学或朋友等泄露,特殊情况需向心理咨询老师请教。
第一条
保密原则。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自己所接触的同学隐私不得向亲戚、同学或朋友等泄露,特殊情况需向心理咨询老师请教。
第二条
心理委员负责本班的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
第三条
心理委员负责本班同学的心理问题的记录、报告以及自身干预能力之内的疏导工作。
第四条
心理委员应敏锐观察并及时记录本班同学心理变化动态。观察记录包括“常见心理问题”和“应急心理问题”两大类。记录内容务必真实客观,不夸大、不引申、不隐瞒,而且应谨慎保管、严加保密、定时上交。
第五条
心理委员对本班同学所观察到的常见心理问题与应急心理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原则上先向本系汇报,再向院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汇报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汇报;二是书面汇报。
第六条
心理委员对“常见心理问题”的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报告时间为一个月一次,每学期共计5次,全年共10次。具体时间为:每个月月底和寒暑假前一周。
第七条
心理委员对“应急心理问题”的汇报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原则上要求心理委员首先把本班发生的应急心理问题及时快速地向本系辅导员老师报告。当心理委员与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因故联系不上时,心理委员可以直接与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联系求助,并补交相关的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
心理委员在对本班同学进行心理援助时,若超出了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应及时将有关同学转介到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来,不得延误。
第九条
心理委员协助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班级的心理测试与建档工作。
第十条
心理委员定期收集本班同学提出的一般性心理困惑问题,并及时反馈到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寻求专业解答。
第十一条
心理委员在本系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开展全班性的其他相关心理活动。